2013/03/28

[毒品與法律]破神仙水灌裝工廠 赫見新興毒品浴鹽


【新聞案例】

刑事局今天破獲一個毒品灌裝工廠,逮捕周姓主嫌等五名男女,除了起出三百多瓶神仙水、四十萬顆一粒眠等毒品,另外還查獲新興毒品「浴鹽」,重達近三公斤。警方指出,嫌犯藏身在中壢市一間私立大學外的學生出租套房,毒品則是賣給桃園一帶青少年。

警方獲報,桃園地區有販毒集團自行混合毒品販售,經過蒐證之後,發現嫌犯藏身在中壢地區一間私立大學圍牆外的學生出租套房內,警方前往搜索,果真查獲神仙水、一粒眠和搖頭丸等毒品。另外,還有新興毒品「浴鹽」,重達三公斤。

根據了解,浴鹽近來在美加地區,因為造成吸食者產生幻覺、啃食人臉,令人聞之色變。刑事局偵三隊一組偵查員指出,浴鹽才剛引進台灣,使用過量會造成精神錯亂。

另外,警方調查,嫌犯將毒品加工混合,光是神仙水一天就可以生產六七百瓶,成品則是賣給桃園一帶青少年,牟取驚人的不法利益。(出處:中廣新聞網)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所謂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且同條例第2條規定,又將各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而本新聞案例所涉之毒品一粒眠(硝甲西泮)、神仙水(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新興毒品浴鹽(MDPV),分別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及第2款所列管之第三級與第二級毒品(神仙水與浴鹽),依法不得有製造、持有以及販賣等行為。因此,非法販賣或製造第三級毒品一粒眠及第二級毒品神仙水與浴鹽,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同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販毒集團周姓嫌犯等人,倘明知毒品一粒眠、神仙水及浴鹽等分別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列管的第三級與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製造等,卻仍基於營利之意思為販售,其行為已違反上開條例第4條之規定,應依前揭規定予以處罰。然而,新聞報導亦指出,周嫌販賣毒品之對象主要為桃園一帶之青少年,則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倘若此部分經查屬實,周嫌等人確實將毒品販售予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按規定其刑事責任須加重至二分之一。

附帶一提,「浴鹽」為近期國內、外新興之濫用毒品,吸食後容易產生幻覺,導致精神錯亂,亦可能出現攻擊行為,先前曾於國外傳出吸食該毒品後產生攻擊,甚至啃食人臉的案例。因此,有鑑於浴鹽對社會及人體等之危害,於去年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之第5屆「毒品審議委員會」決議已將之增列為第二級毒品,加以嚴格管制。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I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II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I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V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V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VI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

I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II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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