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墾丁以往查獲年輕人吸食毒品,大部分是在夜間轟趴或者民宿裡面,沒想到,警方28日是大白天就在白砂海灘,查到13名年輕男女,涉嫌公然吸食K他命,結果驗出12人有毒品反應。
就在大白天,墾丁熱門的白砂海灘,這群遊客戲水拉K,警方接到通報,發現這10男3女,疑似吸毒,附近遊客發現後報案,警方當場查獲33.5公克的K他命和吸食器具,其中一名女子有孕在身。
現在是夏天,又是暑假期天,墾丁戲水人潮多,到處都是人,這群年輕人,打赤膊、穿著清涼,就是墾丁常見的戲水裝扮,沙灘上白天拉K,讓警方擔心年輕族群對於毒品的態度日趨開放。
13人當中驗出12人有毒品反應,以往吸毒案件大都在夜間轟趴查獲,這起大白天海灘吸毒,緝毒專責單位呼籲民眾,看到疑似吸毒行為,請踴躍舉報。
(出處:民視新聞)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為防制毒品危害及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立法者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規範與毒品相關犯罪案件。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且按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又將之分為四級,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新聞涉及之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的第三級毒品,依法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與施用。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因此,數名男女日間於海灘吸食第三級毒品K他命,已違反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依法須受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另,據新聞報導,警方當場查獲33.5公克的K他命毒品及吸食器具,此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依同條例第18條規定,員警查獲之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的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施用器具,均須沒入銷燬。
綜上所述,鑑於近年國內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濫用情形日益嚴重,青少年拉K、吸毒人數亦逐年增加,為有效嚇阻第三級毒品之販賣與製造,及防制青少年濫用毒品,遂有立法委員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法第4條之修正案,促請提高製造、販賣、運輸第三級毒品之刑事責任,然上開修正案目前雖仍處審議階段,尚未三讀通過,但由此已可見政府及大眾對於毒品濫用問題之重視。而目前正值暑假期間,亦提醒家長們應多關懷家中之青少年,避免其出入不良場所,以降低接觸毒品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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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毒品危害及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立法者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規範與毒品相關犯罪案件。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且按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又將之分為四級,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新聞涉及之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的第三級毒品,依法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與施用。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因此,數名男女日間於海灘吸食第三級毒品K他命,已違反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依法須受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另,據新聞報導,警方當場查獲33.5公克的K他命毒品及吸食器具,此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依同條例第18條規定,員警查獲之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的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施用器具,均須沒入銷燬。
綜上所述,鑑於近年國內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濫用情形日益嚴重,青少年拉K、吸毒人數亦逐年增加,為有效嚇阻第三級毒品之販賣與製造,及防制青少年濫用毒品,遂有立法委員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法第4條之修正案,促請提高製造、販賣、運輸第三級毒品之刑事責任,然上開修正案目前雖仍處審議階段,尚未三讀通過,但由此已可見政府及大眾對於毒品濫用問題之重視。而目前正值暑假期間,亦提醒家長們應多關懷家中之青少年,避免其出入不良場所,以降低接觸毒品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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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之1
I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II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III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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