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黑澀會美眉登上社會新聞版面!台北市萬華分局接獲線報,長沙街1棟豪宅大樓常有「名模」進出,警方18日晚間前往查緝,進入套房,聞到濃濃毒品味,同時查獲安非他命和神仙水,地上也擺滿了各式情趣用品,警方當場逮捕4男5女,其中一人就是前黑澀會妹妹「佳佳」,警方懷疑背後有「高級淫媒」介入。
甜美笑容、清秀臉龐,她是黑澀會妹妹「佳佳」,第一次上節目錄影,顯得生澀害羞,之後接了不少通告,前陣子佳佳的節目通告越來越少,漸漸淡出螢光幕前,但這回再次登上版面,竟然是被警方逮到開性愛毒品趴。
黃色外套包頭,佳佳點頭坦承吸毒,但否認賣淫,18日晚間,警方在台北市長沙街這棟14層樓豪宅,抓到4男5女開轟趴,一破門聞到濃濃毒品味道,現場查獲安非他命、神仙水,而員警還發現豪宅裡堆滿情趣用品,這場毒品派對,參加的女生還不只前黑澀會妹妹佳佳,更有上過節目的小模。
警方調查性愛毒品趴成員,都來自同一個經紀公司,經常相約夜晚狂歡,經過整夜偵訊,警方將他們移送地檢署偵辦,同時調查背後是否有高級淫媒涉入,部分黑澀會妹妹的負面新聞一樁接一樁,也讓她們未來的演藝之路受到影響。(出處:民視新聞)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為防制毒品危害,及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立法院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規範與毒品相關犯罪之刑事責任。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且依各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又將之分為四級,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前述新聞提及之毒品神仙水、安非他命及愷他命(俗稱K他命)分別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神仙水及安非他命皆屬之)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依法不得持有、吸食。而行為人違法持有或吸食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品所涉及之刑事責任,分別如下列各點所述:
一、 行為人持有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毒品之刑事責任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分別可知,「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因此,行為人違法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而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但須特別注意的是,倘若行為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假使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則依同條第五項規定,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於此,行為人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不僅將面臨前述各刑事責任外,警察當場查獲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法亦應分別予以沒收或沒入銷燬。然而,實務上認定行為人施用前持有毒品係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就施用前持有毒品之部分通常不另論罪。
二、 行為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毒品之刑事責任
按毒品危害防制法第十條第二項及同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由上開各規定得知,行為人違法施用第二級毒品者,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但值得注意的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其對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初犯」及「經觀察勒戒五年後再犯」之人,得適用觀察勒戒先行主義,以求戒除其身癮。因此,針對前揭兩種情形,按規定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而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綜上所述,在時代與價值觀變遷之下,為求刺激舉辦毒品轟趴的事件頻傳,令人不勝唏噓。吸毒不僅嚴重危害自身健康,每年因毒品濫用更衍生許多社會問題,導致眾多家庭因受毒害而破碎。因此,為免遺憾重複發生,大眾應時時警惕自己,在面對各式毒品誘因時,應果斷拒絕,莫因一時好奇而輕易嘗試,不得不慎。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
I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
I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II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V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V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VI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之一
I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II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III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IV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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