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綽號福源仔的高職夜校生,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在校園販售K他命毒品;警方獲報逮捕涉案的10人,全部移送法辦。
台中市清水警分局指出,這名綽號福源仔的學生目前仍在高職夜間部就讀,他不但自己吸毒,還看準同學及學弟對毒品的好奇心,用電話推銷毒品,被家長發現後報警處理。
警方前往海線一帶查緝,今天帶回涉案的10人,但未搜到毒品,包括主嫌在內共有3人未成年,其中2人還是國中生,懷疑毒品除高中職校園外,也已流入國中校園,正進一步調查中;訊後將10名涉嫌人移送法辦。
(出處:中央社)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且該條例依各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將之又分為四級,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而前述新聞所述,高職生福源仔涉嫌吸食並於校園內販賣之愷他命(即俗稱K他命),其於法律上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類中的第三級毒品;因此,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按該條例規定,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另外,依同條例規定,製造、運輸或販賣第三級毒品者,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由於本件涉嫌施用以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人係未成年之高職生,故為了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應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若該法未規定者,方適用其他法律。而少年犯罪案件,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除有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此,案例中高職生販賣K他命,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據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法院應以裁定將之移送於有管轄權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此外,高職生吸食K他命,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可能予之保護處分,而若其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少年法院亦得同時諭知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之處分。
綜上所述,毒品相關犯罪之行為人年齡層下降,校園毒品濫用問題更是日益嚴重,已可能危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及社會治安,前些時日更有將愷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之修法聲浪,然而,最終雖仍維持將之列入第三級毒品,但由此可見K他命毒品濫用之程度已引起社會關注,因此,如何有效防制毒品侵入校園,已成為社會大眾必須共同努力的重要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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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I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II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I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V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V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VI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
I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II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III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IV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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