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1

[毒品與法律]生技工廠製造一粒眠

【新聞】

新北市調查處於台中破獲毒品製造工廠,查獲毒品一粒眠成品25萬粒,查扣各式生產工具,並拘提陳姓主嫌等4人到案。新北市調查處副主任吳熙中指出,28日會同臺中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新北市憲兵隊等,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蘇振文指揮下,於臺中市東區及霧峰區偵破知名老牌生技製藥公司,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生產一粒眠毒品。


吳熙中表示,除查獲毒品一粒眠成品25萬粒外,查扣各式生產製造工具,並指該案是合法生技公司製造毒品首例,一粒眠成品傳已鋪貨給大盤商,一粒約20元,至於夜店一粒售價約200元,市調查處正循線擴大偵辦中。同時呼籲國人遠離毒品,杜絕毒害,並強調打擊犯罪不手軟。(出處:Nownews新聞)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分析如下:

所謂「一粒眠」即硝甲西泮 (硝甲氮平),為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俗稱一粒眠、紅豆、K5等,臨床醫療上用來治療焦慮、失眠、酒精戒斷、肌肉緊縮等病症。一粒眠具有催眠、抗憂鬱、鎮靜的效果,但若用毒者每日持續使用,大約四至六週即會產生依賴性。長期使用之下,會有嗜睡、步履不穩、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判斷力減退等症狀;突然停藥可能產生戒斷症狀,導致出現焦慮、感覺障礙、注意力無法集中、失眠、暴躁、厭食、頭暈、嘔吐噁心、頭痛、抽搐等現象(參考資料來源:法務部無毒家園網)。

一粒眠目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擅自持有、製造或販賣,若有違反,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論罪處刑。而據前述新聞報導,新北市調查處於台中破獲老牌生技製藥公司,以合法掩護非法,違法生產第三級毒品一粒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生技製藥公司違法製造第三級毒品一粒眠,已違反前揭規定,依法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其當場查獲的二十五萬粒一粒眠及製造工具,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均予以沒入銷燬。此外,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倘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綜上所述,毒品之於人體及社會的危害甚鉅,為維護社會安定與健全,並為個人健康著想,呼籲大眾應勇於拒毒,勿受毒品誘惑,以盼能建立無毒的乾淨社會。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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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等級
第三級毒品
毒品名稱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中樞神經抑制劑)
俗名
一粒眠、紅豆、K5
濫用方式
口服,臨床醫療上用來治療焦慮、失眠、酒精戒斷、肌肉緊縮等病症。
染毒後的症狀
高劑量有催眠效果,中劑量具抗焦慮效果,低劑量則具鎮靜效果。若每天持續使用,約四至六週便會產生依賴性,長期使用會出現嗜睡、步履不穏、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和判斷力減退等症狀;突然停藥可能產生戒斷症狀包括初期的表徵類似焦慮症狀,接著可能會出現焦慮增加、感覺障礙(如感覺異常、畏光、嗜睡、有金屬味覺)、類似流性感冒症狀、注意力無法集中、疲倦、不安、厭食、頭暈、出汗、嘔吐、失眠、暴躁、噁心、頭痛、肌肉緊張、抽搐、顫抖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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