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3

[毒品與法律]少東煉毒搞倒GMP藥廠 又爆賣海洛因

【新聞】

曾獲得GMP認證的新竹市知名藥廠,第二代少東鄭宏鏞4年前因為製造毒品一粒眠,被判刑3年4月,還害藥廠關門,沒想到他出獄後,不知悔改,還改賣一級毒品海洛因,遭到法院判刑9年2月。

留著平頭,他叫做鄭宏鏞,四年前還是獲得GMP認證的優良藥品合格藥廠,知名藥廠第二代少東,但如今卻成了不知悔改的毒犯,當時檢警從藥廠,搬出一箱又一箱的毒品,發現原來藥廠生產的鎮定劑,和三級毒品一粒眠成分類似,鄭宏鏞就拿來生產毒品,被警方發現高達220萬顆一粒眠,還有好幾桶的半成品,市價超過2億元,鄭宏鏞也跟著被判刑3年4個月,連帶造成藥廠跟著關門。

其實知名藥廠,第一代負責人就曾因為製作30年前當紅毒品「速賜康」被法辦,鄭家人出入都開雙B或積架跑車,在新竹縣寶山鄉有很多房產及土地,但到了鄭宏鏞以後,家道中落加上他愛玩車、玩樂,造成大筆負債,鋌而走險開始製毒,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羅雪梅(98.5.8):「搜索總共5個地方,包括這個藥廠還有另外他們租的製毒工廠還有這個嫌犯台北住處。」

只是原本以為關了他三年,會讓他反省,沒想道鄭宏鏞去年出獄後不但不知悔改,而且還變本加厲,改賣起一級毒品海洛因,如今再度遭到法辦,法院重判他9年2月徒刑,從出手闊綽的藥廠少東變成毒犯,最後成為階下囚,令人不勝唏噓。(出處:東森新聞2013年11月20日)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海洛英(Heroin)俗稱白粉、四號等,為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施用初有興奮及欣快感,而後會陷入困倦狀態。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施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打呵欠、流淚、流汗、流鼻水、盜汗、失眠、厭食、腹瀉、噁心、嘔吐、肌肉疼痛、「冷火雞」等戒斷症狀。副作用包括呼吸抑制、噁心、嘔吐、眩暈、精神恍惚、焦慮、搔癢、麻疹、便秘、膽管痙攣、尿液滯留、壓降低等。部份病人會產生胡言亂語、失去方向感、運動不協調、失去性慾或性能力等現象。毒性為嗎啡的10倍,濫用者常因共用針頭注射毒品或使用不潔之針頭,而感染愛滋病、病毒性肝炎(B或C型肝炎)、心內膜炎、靜脈炎等疾病(參考資料來源:法務部無毒家園網站)。

海洛英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轉讓或販賣。如有違反者,應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懲戒。而根據前述新聞報導,新竹市曾獲GMP認證的知名藥廠第二代少東鄭某,於四年前甫因毒品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多,詎料出獄後,其仍不知悔改,日前再度因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英被判刑。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鄭某違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法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然而,法院酌量其販賣毒品僅五次,所販的毒品數量及獲利非鉅,不屬鉅額交易,其應是毒品交易之下游,惡性較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毒之毒販有異,兩者對社會危害之程度有間;且法院考量鄭某犯後態度良好,又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均自白,因此,審酌前述各情事後,法院按刑法第五十九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規定,量刑時予以酌減,最終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並將供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
綜上所述,為防制毒品危害社會,及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立法者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用以規範毒品相關的犯罪問題,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英屬該條例之重罪,情節嚴重者,至重可處死刑,因此,提醒大眾勿因受利益矇蔽,鋌而走險,以免得不償失!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刑法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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