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自由時報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新北市新店警分局4名員警前晚出門查案,開車返隊途中,至土城區某便利商店買咖啡時,撞見2名男子在便利商店旁,疑似毒品交易,上前盤查,果然搜出安毒。
31歲男子游昌諺與36歲男子連峯正昨相約該處交易毒品,長相粗獷的林姓偵查佐見這2人不但交頭接耳,眼神還飄忽不定,因此暗地拿出手機錄影蒐證,其中一人拿出不明粉末交與另一人,立刻下車大喊「嘜走!」
但游、連2人一直掙扎,還大叫「我又沒做什麼!」路人見狀報警,在新店、土城2分局通力合作下,順利將游、連2人逮捕。有趣的是,報警的熱心男子事後向林員說:「我還以為你是流氓,所以才報警,沒想到你是警察。」此話一出,讓林員哭笑不得。(出處:自由時報2014年1月9日 上午6:10)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安毒、安公子、安仔、冰糖及冰毒等)為中樞神經興奮劑,常見施用者初用時有提神、振奮、欣快感、自信、滿足感;多次使用後,前述感覺逐漸縮短或消失,不用時會感到無力、沮喪、情緒低落而致使用量及頻次日增。長期施用會造成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安非他命精神病,其症狀包括猜忌、多疑、妄想、情緒不穩、易怒、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強迫或重覆性的行為及睡眠障礙等,亦常伴有自殘、暴力攻擊行為等。停用之戒斷症狀包含疲倦、沮喪、焦慮、易怒、全身無力,嚴重者甚至出現自殺或暴力攻擊行為。因具有抑制食慾作用,故常被摻入非法減肥藥中,使用藥者於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癮,並造成精神分裂、妄想症等副作用(參考資料來源:法務部無毒家園網)。
安非他命目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倘違法持有、販賣,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而據新聞報導,游姓男子與連姓男子路邊進行安非他命交易,碰巧被前往購買咖啡之警察目睹,員警見狀後,立即將兩人以現行犯逮捕。於此,游、連兩人的行為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按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新聞中男子違法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依法得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按同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警察當場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與嫌犯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分別予以沒收銷毀及沒收。
綜上所述,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重罪,最重得處無期徒刑,故提醒大家勿以身試法,以免自毀前程!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自由時報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新北市新店警分局4名員警前晚出門查案,開車返隊途中,至土城區某便利商店買咖啡時,撞見2名男子在便利商店旁,疑似毒品交易,上前盤查,果然搜出安毒。
31歲男子游昌諺與36歲男子連峯正昨相約該處交易毒品,長相粗獷的林姓偵查佐見這2人不但交頭接耳,眼神還飄忽不定,因此暗地拿出手機錄影蒐證,其中一人拿出不明粉末交與另一人,立刻下車大喊「嘜走!」
但游、連2人一直掙扎,還大叫「我又沒做什麼!」路人見狀報警,在新店、土城2分局通力合作下,順利將游、連2人逮捕。有趣的是,報警的熱心男子事後向林員說:「我還以為你是流氓,所以才報警,沒想到你是警察。」此話一出,讓林員哭笑不得。(出處:自由時報2014年1月9日 上午6:10)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安毒、安公子、安仔、冰糖及冰毒等)為中樞神經興奮劑,常見施用者初用時有提神、振奮、欣快感、自信、滿足感;多次使用後,前述感覺逐漸縮短或消失,不用時會感到無力、沮喪、情緒低落而致使用量及頻次日增。長期施用會造成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安非他命精神病,其症狀包括猜忌、多疑、妄想、情緒不穩、易怒、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強迫或重覆性的行為及睡眠障礙等,亦常伴有自殘、暴力攻擊行為等。停用之戒斷症狀包含疲倦、沮喪、焦慮、易怒、全身無力,嚴重者甚至出現自殺或暴力攻擊行為。因具有抑制食慾作用,故常被摻入非法減肥藥中,使用藥者於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癮,並造成精神分裂、妄想症等副作用(參考資料來源:法務部無毒家園網)。
安非他命目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倘違法持有、販賣,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而據新聞報導,游姓男子與連姓男子路邊進行安非他命交易,碰巧被前往購買咖啡之警察目睹,員警見狀後,立即將兩人以現行犯逮捕。於此,游、連兩人的行為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按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新聞中男子違法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依法得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按同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警察當場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與嫌犯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分別予以沒收銷毀及沒收。
綜上所述,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重罪,最重得處無期徒刑,故提醒大家勿以身試法,以免自毀前程!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