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7

[毒品與法律]24小時雜貨店! 毒品調配新包裝

【新聞】
毒品花招越來越多,台北市中山分局半夜突擊一間複合式大樓民宅,藥頭吳姓嫌犯,把多達13類毒品,調配成像葡萄口味的果凍、運動飲料和咖啡即溶包等多種花樣,私底下毒蟲們,都稱他為24小時毒品雜貨店,專門提供給附近的聲色場所,提醒民眾千萬要格外小心。
低著頭不發一語,藥頭吳姓嫌犯,專長就是把毒品,多重混合再重新包裝,偷偷賣給酒客助興,為了掩人耳目,有的名字好好聽,叫做冰之戀果凍,打開還有濃濃的葡萄香氣,戳一戳就變成,濃稠狀的二級毒品神仙水。還有包裝成運動飲料粉末包,一打開,裝的是K它命和搖頭丸的混合物,毒性加倍,24小時不間斷販賣宛如毒品雜貨店。
警方電話訂購,警方突擊民宅發現各式毒品,散落一地,算了算總計有13種毒品,都在裡面藥頭才一天,就獲利5萬元以上,呼籲民眾千萬要小心,毒品搖身一變,加料在你我身邊。(出處:華視 2014年2月23下午6:57)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立法者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規範與毒品犯罪相關之事項。而按毒品危害條例第2條之規定,該條例所稱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且其又將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加以管制並規範。
新聞提及之神仙水及搖頭丸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倘有違法持有、販賣等行為,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論罪處刑。而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新聞中吳男涉嫌將第二級毒品神仙水及搖頭丸等包裝於飲品即溶包內,加以販售得利,其行為已違反前揭規定,依法得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且警察當場查獲之毒品,並應按該條例第18條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至於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則應按同條例第19條規定,均予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綜上所述,毒品包裝方式推陳出新,提醒民眾莫隨意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清之即溶包飲品,避免不慎誤食毒品,危害身體健康!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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