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3

[毒品與法律]柯震東毛髮報告出爐 檢近日傳喚

【新聞】

藝人柯震東上月在中國北京吸食大麻被逮,行政拘留14天後回台,台北地檢署對他採集毛髮及尿液送驗,調查局昨將檢驗報告送交檢察官鄧定強,檢方對結果三緘其口,但近日將傳柯到庭,確認檢驗結果。

檢方1日庭訊柯震東時,柯已坦承2年來吸食大麻8次,因此驗出他吸大麻的機率極高,如確認柯吸大麻,檢方可將他送勒戒所觀察勒戒、或緩起訴要他自費接受戒癮治療1年。

如果毛髮未驗出柯吸毒,檢方不可能單憑自白認罪將他定罪,屆時柯就不必接受勒戒或戒癮治療。(出處:自由時報2014年9月16日報導)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條例將各類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而大麻係屬前揭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隨意持有、施用;倘有違法持有、施用等情形,應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以示警惕。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十條之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得知,新聞中藝人涉嫌違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倘經檢調單位調查屬實,其即已違反前揭條例之相關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違法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認其係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採行觀察、勒戒以求戒除其身癮,故該條例針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初犯」及「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規定其適用觀察勒戒先行主義,以期戒治其癮;即就違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初犯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之行為人,規定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此,新聞中倘該藝人施用大麻之行為屬實,且其符合前揭適用觀察勒戒先行主義之情形,則承辦之檢察官依法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綜前所述,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違者將受相關刑事責任之懲處。而有鑑於毒品對於個人身體健康與社會安定之影響甚鉅,人人皆應自我警惕,勇於拒絕並遠離毒品之誘惑,避免因一時好奇嘗試,而誤觸法網自毀前程。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